各市屬國有企業:
《綿陽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第十次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綿陽市國資委
2023年9月26日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保障出資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國資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綿陽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和實際控制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報告的重大事項是指,除有關制度規定已經明確必須報批、報備和報告事項以外,其他應當及時報告國資委知曉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重大活動安排、重大經營風險以及對國有出資人權益和國有資產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四條 企業是生產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決策權限和決策程序,依法依規自主決策、組織實施,不得以履行報告程序方式上交矛盾、推卸責任。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并確保報告時效的及時性、報告內容的準確性,以有利于國資委快速研判、及時預警、有效應對和妥善處置。
第六條 國資委對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實施監督指導,根據需要,可以對企業報告的重大事項作出工作提示或提出異議,督促指導企業做好信息報送、應對處置、跟蹤監測、警示通報和問責整改工作。
第七條 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下列事項應當及時、主動報告:
(一)常規性事項
1.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調整情況,內設部門及主要子企業主要負責同志職務調整情況;
2.企業及其干部職工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
3.企業重大科技創新成果;
4.企業重大專項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的;
5.因外出學習、考察、參會、休假、探親、就醫等需離開綿陽市境,企業主要負責同志(含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其他班子成員超過10個工作日以上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因突發疾病、住院休養導致無法在崗工作,預計超過15個工作日以上的;
(二)周期性事項
6.企業年度經營計劃;
7.企業半年、年度工作總結及改革發展情況;
8.企業月度經營情況、重大項目推進情況;
9.企業年度、季度融資及債務風險管控情況分析報告;
10.企業季度、年度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報告;
(三)偶發性事項
11.可能對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造成重大損失,預計損失金額占企業資產總額1%以上或者超過100萬元的;
12.企業較大和重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
13.企業或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違規,被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或行業監管機構要求協助調查,或者立案調查,或者受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的;
14.企業受到其他組織機構管制、制裁等,對企業品牌、形象、聲譽和屬地政府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15.企業的重大訴訟、仲裁,以及主要資產、銀行賬戶被查封、扣押、凍結、執行的;
16.企業受到媒體報道,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
17.企業對外簽訂可能對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戰略合作協議的;
18.企業發生重大安全隱患及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產品質量事故、重大信訪穩定事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國有資產安全或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的;
19.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
20.其他應當向國資委報告的情形。
第八條 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實行一事一報,原則上應當以正式公文形式按程序上報,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九條 報告時限及程序。
(一)常規性事項應當在作出決策、知道或應當知道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其中,外出離綿事項應當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向國資委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離綿事項應當同步向國資委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周期性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或上一周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
(三)偶發性事項按照事項發生的不同階段,分為首報、續報和終報等三種方式。
首報應當在事項發生或企業知曉或應當知曉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現狀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以及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情況。對于特別緊急的重大風險事項,應當在第一時間內以適當、便捷的方式報告。
續報應當在首報后5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項起因性質、基本過程、發展趨勢判斷、風險應對處置方案、面臨問題和困難及建議等情況。對于需要長期應對處置或整改落實的,應當定期報告進展情況。
終報應當在事項處置或整改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項基本情況、黨委或董事會審議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及結果、造成的損失及影響、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問題整改情況等。涉及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應當一并報告問責情況。
第十條 報告的受理。
國資委收到企業報告事項后,按照公文辦理流程,由委辦公室登記并提出分送處理意見,按程序經委領導批示后,轉相關職能科室辦理;承辦科室應當盡快提出擬辦意見,并報按程序報委領導審批,特別重大的事項應當按程序向國資委黨委主要負責人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報告的處置。
國資委根據報告事項的緩急程度、風險系數,及時分析評估,并分類處理。
對常規性、周期性事項,原則上不作答復,必要時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意見;對偶發性事項,國資委視情況通過下發工作提示函、督辦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督促指導企業做好應對處置和跟蹤監測,加強風險防范化解。
對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風險事項,視情況及時向其他企業預警提示或通報;對涉及違規經營投資的重大事項,按照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資委將視情況進行提示、約談、通報或追責:
(一)未按規定報告,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影響市政府或國資委決策的;
(二)對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制度敷衍塞責,拒不接受國資委監督和指導的;
(三)重大風險事項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損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市委、市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